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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淮阴区方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淮阴区方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淮阴区方五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7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方五五金经营部。

经营者:翁彩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方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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