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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奇。

被申请人: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晴。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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