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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3212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21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注册号3202136001139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坊前新风路。

经营者:陶伟明,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此款已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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