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21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注册号3202136001139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坊前新风路。
经营者:陶伟明,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明风日用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此款已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