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607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98号3幢三层C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8790744M。
法定代表人:吴雪梅,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