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610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OX。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莫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茂中心******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2700835W。
法定代表人:朱锦荣,总经理。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莫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