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428号 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沛见,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金菊路24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KX7F3F。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李沛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