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75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东方红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邹骏,男,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东方红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