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7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花,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蕉岭县张生烤鱼店。
经营者:张力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诉被告蕉岭县张生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叶自辉审 判 员 黄伟玲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叶 绮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7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花,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蕉岭县张生烤鱼店。
经营者:张力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诉被告蕉岭县张生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企业合伙(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