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知民初12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勇,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广川易之快客眼镜店。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镇区董子大道西段路北。
经营者:刘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景县广川易之快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