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48号原告:郑俊斌,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庆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德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杨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汉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俊斌与被告黄骅市德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郑俊斌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俊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