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远·华中心5号楼内写字楼第36层01-17单元。
负责人:杨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曾用名: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凤绫儿摄影店),经营场所运城市盐湖区韩信路信合佳苑15号商铺。
经营者:张瑞霞,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人才交流中心。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易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江中路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盘子洛神摄影店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