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53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号号,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芳,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查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同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