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711号原告:刘宏亮,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烨委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男,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8号贺**体育场5043房(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孟一啸。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宏亮诉被告湖南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刘宏亮不能提供被告湖南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湖南良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全额退还原告刘宏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