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董卫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刑更1142号
案件名称董卫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卫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刑更1142号罪犯董卫宇,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豫07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卫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宣判后,罪犯董卫宇于2019年4月23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董卫宇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卫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卫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卫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卫宇准予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