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361号原告:罗勇志,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大志百盛家具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鹏大家具城。
经营者:王健。
原告罗勇志与被告香河家具城大志百盛家具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罗勇志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勇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6元,减半收取1166.8元,由罗勇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