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47号原告:黄益炜,男,汉族,1993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
经营者:曹超群。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撤诉,于2021年8月7日申请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