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47号
案件名称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任丘市洁佳卫浴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47号原告:黄益炜,男,汉族,1993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

经营者:曹超群。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撤诉,于2021年8月7日申请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益炜、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