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998号 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B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4198224D。
法定代表人:叶小平,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