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1948号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588号闽江花园新城二期b区1#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明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秦溪洋世纪大道中茵上城国际5幢1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缪秋景,执行董事。
被告:福安市艺园工艺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7幢A座202。
投资人、负责人:缪秋景。
被告:缪秋景,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
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炭草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安市艺园工艺品厂、缪秋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9元,减半收取计17530元,由福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