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11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湘艳日化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N9MB4W,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城东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期一楼D-35号。
       经营者:宋爱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泉垱村宋溶组。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湘艳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2.5元退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