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8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高家兴来发保加盟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5MRLUX3。
经营者:高发保。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高家兴来发保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8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高家兴来发保加盟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5MRLUX3。
经营者:高发保。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高家兴来发保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