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02民初6167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媛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02民初6167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媛小吃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华庭街购物中心N区营业用房N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A4KH2C。

负责人:刘淘淘。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