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79号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毓兰家家乐购物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又兰镇农贸市场7、8、9号门面。
经营者:王宏胜,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与被告洞口县毓兰家家乐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信阳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茶叶协会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信阳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