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刑初80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2020年1月19日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65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石门县,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二部刑诉[2021]Z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夏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值疫情高峰时期,关押机关暂不同意提审,故无法组织刑事案件开庭。
本院认为,由于疫情管控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郭 曙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阿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