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8690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