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知民初315号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601号4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向阳大道1号-2。
法定代表人:黄如梦。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1号楼110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唐艺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