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52号原告:孟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晴,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露,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女,年龄不详,经营场所徐州市湖滨西村三期110号楼甲101室。
原告孟磊诉被告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孟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