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193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吃有喝餐饮店,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吃有喝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0MA4QK7QYXD。
经营者:钟佩云。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吃有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卓书 记 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