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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02民初367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泽,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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