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135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30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42408145Y。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五路刘家湾2栋1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9382120K。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简诉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卓书 记 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