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585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