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同涛,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同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同涛,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同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