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067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万万数码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2NDQ88。
经营者:陈万转,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659。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万万数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