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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明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464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明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尹明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7民初1464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明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尹明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赵娇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尹明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明声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屏蔽侵权店铺,终止交易及服务;

3.判令被告尹明声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远东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goldlion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尹明声是“拼多多”购物平台“男人依家服饰店”网店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平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

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购物平台经营者,其作为平台管理者,未尽审查注意义务,给被告尹明声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尹明声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3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远东公司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的所有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服装、衬衫、针织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均经续展至2023年3月20日。

2019年3月31日,远东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使用范围以各《商标注册证》中标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包括委托他人代为加工、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

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

许可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国大陆地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

2020年6月21日,原告代理人蔡双双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网址为https://xmlj.egongzheng.com)就公证云账号“gzyXXXXXXXXXXX”(注册人:蔡双双)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XXXXXXXXXXX)。

该公证处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了该申请,公证员蔡长斌调取相关证据文件及电子数据、存档资料,证实“gzyXXXXXXXXXXX”账号于2020年5月15日、5月22日、6月9日通过该处“公证云”平台“见证实录”功能,进行相关录像、截图的取证操作、保全证据。

其中购买物品费用为人民币99元。

2020年6月10日,在公证员蔡长斌的监督下,对该处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并保存的投递单编号为“YTXXXXXXXXXXXXX”圆通速递邮件进行确认,拆开该邮件对内装物品进行查看,后重新封装。

上述过程蔡双双通过“公证云”平台“手机拍照”功能进行拍摄。

上述相关证据文件生成相匹配的文件电子指纹,证据文件及电子数据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处保管,经该处为所有证据出具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60357号公证书及光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金利来品牌的知名度证据。

经比对,经公证的侵权实物外包装袋、衣服吊牌、衣领均使用了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衣服左胸胸贴处使用了与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另查明,“男人依家服饰店”店铺由被告尹明声经营。

截至禁售日,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442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656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远东公司的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衣服的外包装袋、吊牌、衣领均印有两个商标,醒目且易于识别,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两个权利商标完全相同,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因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自行撤回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权利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定赔偿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侵权商品购买费确系本案维权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费、律师费虽无相关凭证予以证明,确实际发生且系本案诉讼所需,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明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2.5元,被告尹明声负担人民币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顾 斌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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