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510号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