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河新一佳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新河乡虚场。
经营者:张新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河新一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