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99号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劳聿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振,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