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56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系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辉,男,1983年4月2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