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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漳州市珀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漳州市珀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漳州市珀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28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珀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6号高力大厦7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3LK338N。

法定代表人:赖平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监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漳州市珀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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