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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梨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罗梨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梨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7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梨花,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梨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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