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340号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南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Y。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时光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大道与新河路交汇处**万达广场室外商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曰腾,经理。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时光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