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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西城区家家乐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西城区家家乐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西城区家家乐福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西城区家家乐福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刘林林,个体工商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西城区家家乐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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