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763号之一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戴巧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姚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云,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