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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763号之一
案件名称2763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763号之一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戴巧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姚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云,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菲博得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特全球技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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