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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新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新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李新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初310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敏,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享公司)诉被告李新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兆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被告李新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新敏停止销售兆享公司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李新敏赔偿兆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兆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兆享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herbacin德国小甘菊”创始于1905年,系一款德国历史最悠久的天然保养品品牌,自1905年至今,已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天然保养护理品牌。

据统计“herbacin德国小甘菊”在欧洲市场占比21.5%,并热销至全球各地,被多方媒体报道推荐,得到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热爱。

2001年8月21日,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护手霜等。

经核准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13日。

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兆享公司享有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经调查发现,李新敏在其经营的“艾美丽彩妆阁”店铺上大量销售侵犯“HERBACIN”商标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是兆享公司的产品,获利大,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李新敏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兆享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新敏答辩认为,兆享公司起诉李新敏在淘宝店铺“艾美丽彩妆阁”上大量销售侵权商品,与事实不符,李新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载正规平台阿里巴巴一键上传商品至“艾美丽彩妆阁”淘宝店铺销售,在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店铺总销售数量2瓶,59元1瓶,共计118元,获利金额30元。

淘宝店铺为新开店铺,上架时间短,获利小,在收到起诉状前已将下架该商品,兆享公司为恶意维权。

兆享公司在李新敏店铺下单的商品是由阿里巴巴供货商家代发出去的,未经李新敏之手发出,有实际下单付款为证。

请求法院对真正的侵权商家给予追究,李新敏也是受害者。

阿里巴巴供货商家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还上架作为代发商品,且没有任何的提示下不能在淘宝出售,导致李新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传出售,阿里巴巴商家店铺为东莞市寮步程芯芯化妆品商行。

淘宝平台至今仍有“德国小甘菊”洗发水在售,侵权产品应当找真正的侵权生产厂家,兆享公司的行为属于钓鱼诈骗,李新敏是在他们诱惑下销售出去的。

淘宝其他销售好的卖家都有收到让下架产品的通知,但李新敏从未收到兆享公司的任何下架通知,李新敏对兆享公司直接起诉的行为不满意,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兆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兆享公司权利基础证据:1.(2018)沪静证经字第2718号公证书。

证明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浴液、护手霜、润肤液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08月14日至2021年08月13日。

2.(2019)沪静证经字第2883号公证书。

证明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兆享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并授权兆享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诉讼等方式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受他人侵犯。

第二组证据:兆享公司产品知名度及商标使用证据:3.(2019)厦鹭证内字第02294号。

证明“herbacin德国小甘菊”产品创立于1905年,有着百余年历史,屡次被各大知名杂志和媒体报道并推荐,被《时尚芭莎》评为最值得拥有的化妆品之一,享誉世界各地,该商标经过百余年的沉淀,获得广大消费者的热爱和好评,荣登各大品牌排行网的前十榜单,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第三组证据:李新敏侵权证据:4.(2021)厦鹭证内字第10133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庭审时提交)。

证明李新敏在其经营的“艾美丽彩妆阁”店铺内销售了侵犯原告“HERBACIN”商标的产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兆享公司产品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李新敏的行为侵害了兆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5.批露邮件。

证明经淘宝披露,涉案店铺经营者为李新敏。

李新敏质证认为,对证据1、2没有意见。

对证据3没有意见。

对证据4,兆享公司的商标与李新敏卖的产品的字母不一样。

对证据5,是李新敏身份证号码注册的店铺。

本院对兆享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李新敏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销售记录。

证明兆享公司存在诱导性购买。

二、产品下架时间的单据,证明在兆享公司起诉前李新敏早已将该产品下架。

三、进货清单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李新敏是在阿里巴巴平台进货,阿里巴巴平台在明知道是假货还让我一键上架销售。

兆享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证据仅是兆享公司委托公证处在李新敏的商品链接上所购买的一个基本物流信息。

不存在诱导购买。

对证据二,经核实,确实已经下架。

对证据三,李新敏无法证明其供货商,从李新敏店铺商品链接图片可以看出,网站链接的图片与销售的实物图片是不一样的,李新敏有审查自己销售产品的义务。

本院对李新敏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01年8月14日,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巴欣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淋浴用胶;淋浴浴液;泡沫浴液;浴霜;非医用沐浴盐;润肤液;剃须膏;护手霜;科隆香水;剃须后用乳液;剃须后用霜;剃须后用香膏;个人用除臭香剂;香波;化妆剂;口红;珠光唇膏;胭脂;眼线膏;眉笔;染睫毛油;化妆香粉;眼影膏;牙膏;漂白剂(洗衣用);洗衣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3日。

2019年9月10日,荷巴欣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确认自2019年9月5日起,荷巴欣公司许可并持续许可兆享公司在中国境内,在各注册商标所注册的所有商品上,独占使用上述商标,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同时,自2012年9月1日起,荷巴欣公司授权并持续授权兆享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行政投诉、公安举报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所有本公司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受他人侵犯,并享有与之相关的全部实体及程序权利,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另查明:李新敏在淘宝网经营的“艾美丽彩妆阁”网络店铺内销售的洗浴产品上、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与前述已查明的“HERBACIN”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图文商标及字样。

2021年1月,兆享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6日,兆享公司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

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25日,兆享公司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收到的邮件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邮件经密封后,交由兆享公司保管。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1)厦鹭证内字第10133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的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经依法注册,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权利人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兆享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兆享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故兆享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和第1616967号注册商标字样进行比较,两者字母组成相同、排列方式相似,容易混淆两者来源,故应认定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李新敏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兆享公司对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兆享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李新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商标价值、李新敏的侵权性质、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兆享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李新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00元;

二、驳回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李新敏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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