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0265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咕咕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水路学路江滨大厦2栋309,公民身份号码91350582MA344R423L。
法定代表人:冯玉中。
被告:冯玉中,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怀仁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咕咕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冯玉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