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2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岂止一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建工路翰林苑5号楼1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勃利县岂止一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