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2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酂阳科奥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酂阳乡酂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1EABL01,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珍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酂阳科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永城市酂阳科奥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