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3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欧帝尔灯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南路。
经营者:姬菊红,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欧帝尔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