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40号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52302816C。
负责人:李华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沣西新城鑫金海家电经销部。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南1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4MA71878D0L。
经营者:姚健康。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沣西新城鑫金海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1日受理, 2021年8月6日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