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37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X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莎莎,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莎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7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