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54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梦碟胡轶麻辣烫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曙光街交叉口往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经营者:吴梦飞,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致远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2号一矿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韩国锋,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梦碟胡轶麻辣烫店、平顶山市卫东区致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